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浦执字第12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予田,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琴,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戴晓东,该公司经理。
南京市浦口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国税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了浦国税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处以595026.14元罚款;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浦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维立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国土使用权信息。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浦执字第12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国税局的浦国税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发祥
审判员 惠震亚
审判员 吴明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