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西  >  李君、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君、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李君、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8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赣07行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单建明,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水北街圣塔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该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权,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君因认为被上诉人信丰县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原告在转让信丰亿达天然气有限公司42%的股权时未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011年11月28日经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通知原告申报后,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元。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月7日作出信地税稽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决定向原告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829520元,并对不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13年2月20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款1829520元,滞纳金175633.92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核定税款时未将其实际投资款即成本20143418元减除,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信丰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027681元予以退回,被告收到该申请后认为原告不存在多缴税款的事实,且赣州市地税局2013年8月通过局长信箱就原告的退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故未予退款及作答复。2013年1月25日,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原告作出了信地税稽罚[20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君处以1280664元的罚款。同年3月4日,原告不服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信丰县人民政府经复查于同年4月22日作出信府复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信地税稽罚[20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原审法院认为,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月7日作出信地税稽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已确定了原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29520元,如原告对该决定书中确定的税款数额有争议,决定书中已告知原告可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后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在信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但原告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缴纳的税款就是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缴纳的税款1829520元,故原告并未多缴纳税款。原告向被告提出退税的申请实际上就是对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异议,显然属于纳税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争议,应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尔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意见,显然是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向被告提出退税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退税的法定职责于法不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君的起诉。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李君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对上诉人退税申请的答复。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涉及的税务一事,在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受理之前,是由信丰县地方税务局西牛分局进行处理的,西牛分局向上诉人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上诉人对这一通知书已经提出了异议,如果说是纳税争议,上诉人与西牛分局在核定税款时就已发生,而不是在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书》之后才发生纳税争议,故核定税款通知书及以此为事实依据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原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是要求法院对被上诉人未依法对上诉人的申请退税行为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而不是要求被告履行退税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给予查实并答复是其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于法有据。3、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部门所属机构的答复不能等同被上诉人的答复,对申诉人答复或者说向上级信访的答复不能视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退税的答复,被上诉人至今都未向法院提供其对上诉人申请退税不予答复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退税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明显的不履行法职责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上诉人补交税款,根据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而非《核定税款通知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书面方式告知了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2、上诉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就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的税款,上诉人并未多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不符合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其要求退还税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退还税款的主张及要求的答复,实质是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的税款有异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行政复议的纳税争议之诉,法院应不予受理。4、上诉人未在法律的限期内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的税款提起行政复议,其之后的书面申请应当作为信访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的上级部门的信访答复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信访程序主张权利,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二、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纳税争议之诉,上诉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信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信地税稽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确定了上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并已告知上诉人可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后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上诉人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因此《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税款错误,要求退还部分税款的诉求,已经过了法定复议期限,只能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上诉人数次向赣州市地税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要求退税的申诉,现上诉人就同一问题再次向信丰县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要求对其退税申请作出答复,该系列行为均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中,上诉人不服信丰县地方税务局未就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琼

代理审判员  高 霞

代理审判员  赖晓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贤龙

代理书记员  曾 诚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