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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479号奉新县地方税务局、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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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地方税务局、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3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2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奉新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梁钟明,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冰,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2月7日同时向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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