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2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涂平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该局六分局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丽萍,该局六分局主任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桃苑大厦二区B楼西(第四层),注册号:360000210008532。
法定代表人:殷毅,该公司法人代表。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地税处【2017】0015号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针对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按季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西地税处[2017]第0015号西湖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要求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补缴2012年1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房产税734521.49元及补缴2012年11月1日-2017年9月30日土地使用税8675.7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10月1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本院递交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万业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地税处[2017]00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建梅
审判员 陈长权
审判员 赵 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