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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行审07号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张桂萍执行裁定书

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张桂萍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5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02行审07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014640017Q。

法定代表人:徐庆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张桂萍,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申请执行人:鲁佰浩,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1月2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桂萍作出的(鹰)月地税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鹰)月地税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依据不能溯及决定以后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鹰)月地税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鹰潭市月湖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鹰)月地税罚[2013]33号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卫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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