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朱金芽不服新余市国税局、江西省国税局等补发工资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14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赣05行初2号
起诉人:朱金芽,男。
本院收到起诉人朱金芽的起诉状,起诉人朱金芽诉称:其于1987年2月被任命为江西省上饶地区航道段党总支副书记,行政级别为科级。1988年6月调入江西省新余交通稽征所任副所长(正科),1991年11月任江西省萍乡交通稽征分局副局长(正科)。2014年12月15日起诉人朱金芽退休时,已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二十七年,按照每二年工资升一档推算,起诉人朱金芽的工资等级至少应是正科十七级十三档,但新余市国税局只按正科十七级八档套改起诉人朱金芽的工资待遇。故诉请法院判令新余市国税局对起诉人朱金芽作出补发工资的行政复核决定、判令江西省国税局对起诉人朱金芽作出补发工资的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朱金芽所诉事由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金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蒋 欢
代理审判员 彭玉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