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飞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中阳县地方税务局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15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1102行初16号
原告山西腾飞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宁乡镇城财居委寨湾。
法定代表人石喜财,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中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中阳县凤城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刚,局长。
原告山西腾飞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中阳县地方税务局因税务行政确认及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晋1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晋11行终17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腾飞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腾飞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乔伟审判员刘志斌审判员杨明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