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山西  >  (2018)晋1028执103号吉县国税局与被执行人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8执103号吉县国税局与被执行人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晋1028执103号 我要评论

吉县国税局与被执行人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7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8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窦全福,系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

经营者:葛增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县吉昌镇祖师庙。

本院在执行吉县国税局与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吉县新华街晨光文具店已全部履行(2017)晋1028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1028执10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张晓刚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强立立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