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崔怀海,系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大佛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成文,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4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无此单位”原因而退回,后经本院干警外出并找到该公司,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红杰收下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2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32辆挂车,但未能实际扣押,其余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3月18日本院向稷山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4、2018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18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18年7月16日,我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18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及逾期按日加处3%的罚款,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90000元及逾期按日加处3%的罚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中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824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王学道
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