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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其他管辖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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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其他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7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1行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重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法定代表人:荆冰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7,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柴建波,局长。

上诉人太重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9)晋0110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属于市级行政机关,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属于市税务局的下设单位,并不属于市级行政机关,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决定》,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应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属于市级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范围,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О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侯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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