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贺锋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1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107行初61号
原告朱贺锋,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芮城街口。
法定代表人董三民,局长。
第三人山西大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总经理。
原告朱贺锋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尖草坪区税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贺锋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贺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贺锋负担。
审判员 李保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