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咨询文件《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2-01-04
回复时间: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11
留言内容:
1、2016年3月30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发布时间大约在为营改增前夕,目前看有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实际情况,请问该文件是否有修订或废除?2、该文件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请问此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怎么理解?例如,一笔业务是归属于分支机构的收入,但是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先进入总机构的账户,总机构在后续会计操作中再分润给分支机构,这种分润行为是否算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3、如果上述情形不需要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那么总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但收益最终落账在分支机构,这样是否可行?特此咨询,感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文件目前还是全文有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属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