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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餐饮住宿业加计抵减政策

餐饮住宿业加计抵减政策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9年11月办理的营业执照,主营餐饮跟住宿。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6月份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怎么判断能不能试用加计抵减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之前有拨打过电话咨询,一直给我念政策,听的也不是很明白,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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