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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预售阶段,收到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当月,按税务局要求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填写在未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标  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8-18

回复时间: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8-24

留言内容: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预售阶段,收到购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当月,按税务局要求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填写在未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这部份房款,到时候开具9个点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要怎么填写?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如您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该笔预收款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您属于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应在纳税义务确认当期据实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并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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