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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即征即退企业进项及折旧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标  题: 即征即退企业进项及折旧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01

回复时间: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3-03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生产加气砖及墙产品企业,是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现计划购入3辆运输车来运输公司产品,但是我公司的只提供运输工具及承担油费,运输这个劳务为承包给乙、丙俩个个体工商户,这俩个体工商户每月就按运输的业务量开具运输费发票给我司。 请问:1、我司购入的这3辆车的进项能并入即征即退里的进项抵扣吗? 2、为运输产品过程中的发生的这些油费的进项能并入即征即退里的进项抵扣吗? 3、运输发生的油费能否税前扣除? 4、乙、丙个体工商户开具的运输费能否税前扣除?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应当自行区分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九、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 ‘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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