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3-03
回复时间: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3-10
留言内容:
A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进行开发,由于后续资金问题,将未开发完的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给另一个房地产公司,请问下:1、A房产在建工程土增清算是整体作为其他类型房产整体进行清算吗?2、扣除项与房地产企业销售新建房屋一样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