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控股B公司,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那如果是B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呢,是不是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若企业B从直接或间接持有关联企业A股权之和未达到100%,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