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

09-29 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 我要评论

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2018年成立的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要清算,在清算前处理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但处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以及产品收入季度收入小于30万元,请问处理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免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