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分别被两家关联公司雇佣如何计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分别被两家关联公司,雇佣如何计个人所得税,一家公司在北京,一家公司在福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次年的3月至6月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度已预缴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