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小额零星收据是否符合企业说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小额零星的鉴定标准依据是什么?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12
回复时间: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3-13
留言内容:
小额零星费用未取得发票,只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业务明细单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