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写信人: 阙**
咨询时间: 2020-03-23
回复时间: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3-30
留言内容:
我司系一家建筑企业,2019年时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月开始变成查账征收。因当时工程合同结算问题,导致2019年未确认收入也未开票,现2020年补开了2019年的工程发票,收入也同时确认了,那么这部分收入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您的收入是否属于2019年的,如果属于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