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175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19〕164号
发布时间:2019-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省民进:
《关于推进我省普惠学前教育发展的建议》(201921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贵单位所提“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制定和细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租金、以奖代补等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等相关涉税建议,认真进行研复。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幼儿园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均能申请享受。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针对普惠学前教育的专项优惠政策,普惠性幼儿园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其他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方面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学校,是指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
(四)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方面
目前,国家和省里尚未出台直接针对学前教育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减免有关普惠性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和税收职能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包括惠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我局也已把落实减税降费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和2019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等方面的税收调研,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贵单位相关涉税诉求,争取国家能更多出台惠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由于收费监管不属于税务部门职能,对于贵单位所提“物价、税务部门要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监管”的建议,建议以物价部门的答复为准。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普惠学前教育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