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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8〕46号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3087号提案的答复!我省财税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09-29 闽税函〔2018〕46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3087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18〕46号

发布时间:2018-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省民建:

  《我省财税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若干建议》(20183087号)收悉。因税务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由省地税局负责答复的相关涉税建议,现改由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答复。现答复如下:

  我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福建养老事业发展。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贯彻落实好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贯彻落实好耕地占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3.贯彻落实好其他各项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服务企业如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其他各项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福建省养老事业发展。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贵委及纳税人相关政策诉求,如有最新税费政策出台,我们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贵委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福建省养老事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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