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通过投资于契约基金公司穿透投资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分红涉及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正常居民企业A通过投资于契约基金公司B穿透投资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C,C分红给B ,B再分红给A,这块分红收入,A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贵公司从基金取得的收益符合以下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那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