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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分支机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增值税及附加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而分支机构月销售收入未达10万,分支机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为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则总机构按照汇总的数据判断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分支机构暂不享受该减免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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