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附加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而分支机构月销售收入未达10万,分支机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为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则总机构按照汇总的数据判断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分支机构暂不享受该减免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