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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资管产品应税行为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有没有影响?

09-29 资管产品应税行为 我要评论

资管产品应税行为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有没有影响?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应的资管产品应税行为需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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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收入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免征规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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