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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若该房产产权未确定,由实际使用人,即:贵公司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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