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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子的产权人是儿子,贷款合同债务人为儿子和母亲。为首套房,儿子不申请个税抵扣,母亲可以抵扣吗?

标  题: 房贷共同还款人能抵扣个税吗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4-23

回复时间: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4-29

留言内容:

房子的产权人是儿子,贷款合同债务人为儿子和母亲。为首套房,儿子不申请个税抵扣,母亲可以抵扣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所述情况,因产权人为儿子,所以母亲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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