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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如何办理营业税期间的退税

关于如何办理营业税期间的退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12366:

我司于2013年11月22日出售房产,并缴纳营业税及预交土地增值税。2018年1月项目进行清算并补足清算后的差额。因业主***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逾期后,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银行提起诉讼,业主尚末办理产权证。因我司在业主末办理产权阶段负有按揭贷款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判决解除我司与原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司代偿按揭贷款,并收回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我司于2019年7月重新出售该套房产,并于2019年8月和10月按清算后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征。同时于2019年9月开具不征税(零税率)的增值税负数发票,对原开具不动产发票进行冲销。

请问12366,我司可否办理原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退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可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可提供下列资料,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

1、《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 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方须提供。)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另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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