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集团为主体发债融资产生的中介费如何处理增值税开票事宜

福建省税务局:集团为主体发债融资产生的中介费如何处理增值税开票事宜

标  题: 增值税开票事宜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4-28

回复时间: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07

留言内容:

以集团为主体发债融资的金额,发债成功后把钱都转借给子公司,因发债时产生的审计费、法律咨询费、承销费等费用都是开给集团,集团公司先支付这些费用。现在集团公司要把这些费用分摊给实际资金使用方(指子公司),要如何开具专票给这些子公司?能否开?可以开的话,要怎么开具税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集团公司把发债时产生的费用分摊给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