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租房水电费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给员工租的员工宿舍,水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名字,这个发票企业可以入帐吗?并做所地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请自然人房东为您单位据实申请代开转售水电的发票。如属于自然人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我省判断标准为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