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06-05
回复时间: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6-10
留言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价款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续因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我们按照建筑面积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可以办理该施工证。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我司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应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还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