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通信业一般纳税人因为管道建设损伤居民房屋进行赔偿,对方个人提供收据,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写信人: 冯**
咨询时间: 2020-06-19
回复时间: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06-28
留言内容:
通信业一般纳税人因为管道建设损伤居民房屋,依据双方协议进行赔偿,对方个人提供收据,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取得相应凭证后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