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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住宅交易税费计算说明书

福建省税务局:住宅、非住宅交易税费计算说明书

日期:2020.6.2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链接:住宅交易税费计算器

该计算器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税费以税务局申报为准,特此说明!

一、卖方税费

1、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ⅹ5%

2、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平潭税率为7%,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3、教育附加:

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部分,计税依据为实际的增值税税额,費率分别为3%和2%。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4、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数据):

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征收。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5、土地增值税:

(1)核定征收按照不含税转让收入的5%征收率核定征收

(2)据实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增值额=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本计算器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取得房屋原价款+上手契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转让所得)

(1)据实征收:应纳税额=(不含税的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注意:

①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房产后,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赠与人取得该房屋的财产原值-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0%

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2)核定征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征收率为:转让普通住宅:1%,转让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1.5%

注意: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的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买方税费

1、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数据):

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征收。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2、契税: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税率为3%(具体税率由于买方家庭住房套次和建筑面积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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