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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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