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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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