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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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