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操作人员的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租赁业务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起重船、混凝土搅拌船等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租赁给甲方,用于甲方水上工程施工,船舶船员及船舶配备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均由我公司配备,我公司是否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将该业务视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施工期间燃油为甲方提供的,我公司能否以“全部或部分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将其作为建筑服务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出租工程施工专用船舶并配备操作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甲方提供船舶施工期间燃油费,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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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