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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

留言时间:2020-07-2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合同,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甲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甲方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甲方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

3、合同约定设备燃油由甲方提供的,出租方能否以“甲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动力”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属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预缴增值税。

2、可以。

3、可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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