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年初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使用面积有做调整,所以在6月份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对原合同的面积和月租金进行调整,协议金额比原合同金额减少。原合同金额已在2月缴纳印花税,那么6月签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面积、金额进行补充修改,不改变合同性质及立合同人等信息,则对合同金额增加部分补贴花,未增加的不重复征收。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