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适用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是否允许当期作纳税调减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请问:该销售佣金的处理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即房企可否将销售佣金在实际发生年度作纳税调减、费用化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贵公司销售佣金扣除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