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甲供材政策咨询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1-08-04
回复时间: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08-10
留言内容:
我司为福州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现与总包单位在执行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钢材为甲供即由甲方直接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现向税务部门咨询: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政策中,适用简易计税,是指必须使用简易计税,还是可以由双方约定可以采用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 谢谢!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