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金商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11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金商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56130613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0〕2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0〕27号
泉州金商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56130613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根据福建厦门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的八份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你公司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违法行为。1.根据原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厦门7.08案件-厦门奇安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200170102)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奇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502144130,发票号码00386038-00386053、02731824-02731825,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2057259-02057260、02057244-02057250、01120773-01120780,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1637764-01637769、01637775、01623617-01623621,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27954.37元,税额合计701752.14元,你公司以此4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14年12月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131166.75元,2015年02月认证抵扣税款145309.61元,2015年3月份认证抵扣税款221365.64元,2015年7月份认证抵扣税款77587.91元,2015年8月份认证抵扣税款104178.77元,2015年10月份认证抵扣税款22143.46元;2.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厦门7.08案件-厦门拾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600170163)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拾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代码:3502134140,发票号码01139503-01139513、00674924-00674928、00674956-00674957,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1012308-01012310、01012410-01012415、01012417-01012422,上述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29106.82元,税额合计463948.18元,你公司以此3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所属期2014年9月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282360.15元,2014年11月份认证抵扣税款43592.93元,2014年12月份认证抵扣税款137995.10元;3.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厦门7.08案件-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600170266)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3131223-03131225、01402515-01402519,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2870358-02870376、02870385-02870396、00501905-00501924、02257506-02257508,发票代码3502133140,发票号码00895238-00895240,上述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056704.90元,税额合计1029639.80元。你公司以此66份虚开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14年6月认证抵扣税款43591.34元,2014年12月认证抵扣税款313455.56元,2015年1月认证抵扣税款50992.14元,2015年2月认证抵扣税款505363.32元,2015年7月认证抵扣税款72650.14元,2015年11月认证抵扣税款43587.30元;4.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厦门7.08案件-厦门佰亿佳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600170077)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佰亿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2152130,发票号码01398484-01398485、00850813-00850815,发票代码3502144130,发票号码01957517-01957518、00685268-00685274,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1980612-01980618、01980607-01980610,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35042.83元,税额合计379957.27元。你公司以此25份虚开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1月认证抵扣税款171956.07元,2015年3月认证抵扣税款103605.59元,2015年6月认证抵扣税款46044.20元,2015年7月认证抵扣税款33970.22元,2015年10月认证抵扣税款24381.19元;5.根据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福建厦门7.08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100180109)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环鹭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0701487-00701495,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31142.74元,税额合计141294.26元。你公司以此9份虚开发票于所属期2014年11月认证抵扣税款141294.26元;6.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福建厦门7.08-厦门策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600170197)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策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502153130,发票号码02371339-02371345,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53866.65元,税额合计111157.35元。你公司以此7份虚开发票于所属期2016年3月认证抵扣税款111157.35元;7.根据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福建厦门7.08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100180082)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森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2153130,发票号码03646681-03646682,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5029.06元,税额合计22954.94元。你公司以此2份虚开发票于所属期2016年3月认证抵扣税款22954.94元;8.根据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关于福建厦门7.08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100180166)证实,你公司取得厦门瑞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1187749-01187750,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6752.14元,税额合计23247.86元。你公司以此2份虚开发票于所属期2014年11月认证抵扣税款23247.86元。根据上述8份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附件《福建厦门7.08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情通报》情况介绍,包括本案8家涉案虚开公司在内的24家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收取开票费为条件,通过虚假走账、伪造真实货物交易等手段,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余亿元,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逮捕了该团伙3名犯罪嫌疑人,你公司从上述8家公司取得的 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协查发起方提供了具体的资金回流证据。你公司因查无下落,被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03月13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本次检查,稽查人员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采用电话通知、EMS邮政快递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调取相关的账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之规定,检查人员采取查询征管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等检查方式,收集部份证据材料。综上,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未配合检查,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资料,对你公司取得上述8家厦门7.08案件涉案公司虚开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按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抵扣的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厦门7.08专案八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1份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28739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43697.59元,此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拟对你公司处所偷增值税税款287395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436975.95元;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43697.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1848.8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