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置退税
留言时间:2020-09-28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建有一套4500t/d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该生产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为龙岩市(含下属各县市)及龙岩周边的漳州市等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的处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退税比例70%。
该项目2018.7投产,投资巨大,预算总投资7.8亿元。其中垃圾处置系统投资约8000万元,进项税额较多,投资的进项全部归集后大约有1000万的进项税额;收入少(只有市财政的75元/吨到位,省财政的75元/吨一直未落实),销项税额少(税点只有6%),垃圾处置系统设计年处置量13.2万吨,处置费收入990万元,销项税额56万元。没有原料消耗,只有少量行车消耗的电力和维修费有进项。按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服务)应单独计算应交税金,这样计算我司要近20年好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司的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是真正的环保工程,民生工程,投资大,收入少(省级财政的75元/吨处置费难以落实)。垃圾处置系统是“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的,也是一起运行才能起到垃圾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零排放,而且窑内1800℃高温能充分降解二噁英,很好地解决了垃圾发电低温焚烧无法处理二噁英的难题。垃圾处置系统预处置垃圾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液都要进水泥窑进行最终处理。
请问垃圾处置系统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作为“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起计算应交税额,不与垃圾处置费的销项税额单独计算应交税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