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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税务与会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税务与会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我公司内部规定对于采购的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金额小于5000元的,会计上从公司费用列支。公司采购的复印机(4000元)(取得专票)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虽然会计上从费用列支,但是其实质属于固定资产,那么该项进项税,我公司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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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固定资产定义您可以参看下述文件规定进行判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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