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20-09-30
回复时间: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10
留言内容:
因疫情等原因,公司在2020年1-9月份企业年金个人部分未扣除,而是在10月从员工当月工资中统一扣除1-10月年级,请问: 1.在计算10月份个税时,当月年金的扣除限额,是按照10月份的限额计算(福州市标准为889元),还是按照可以将1-9月未交部分综合考虑,限额按照合计数(889*10=8890元)计算? 2.在年终汇算时,年金部分怎么扣除,是根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每月扣除限额累加(由于1-9月未交,该年金部分无金额,导致汇算时年金扣除仅有10-12月数据,相当于汇算时少扣除)?还是不用考虑每月缴交情况,直接按照全年工资计算扣除限额??汇算时应如何操作??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目前10月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仅能以当月限额计算,1月至9月的部分可通过更正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或者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在扣除部分进行相应填写。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