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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标  题: 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9-29

回复时间: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10

留言内容: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述条款目前是有效的。

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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