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9-29
回复时间: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10
留言内容: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述条款目前是有效的。
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