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外地企业在福建施工(一般计税),福建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0.2%,其他税费有哪些,税费率多少及计提基数是什么?烦请告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
四、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
五、印花税
(一)查账征收: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2.购销合同:除泉州、漳州、龙岩外,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泉州按购销金额*20%的万分之三征收;
漳州按购销金额*30%的万分之三征收;
龙岩不再征收。
(二)核定征收: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税务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税务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六、个人所得税
(一)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核定征收
1.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平潭、三明不对建安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
2.福州: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