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08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995776520):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658号),你公司因其他方法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658号

  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泉州远中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经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995776520,法定代表人:王新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670815641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青石路21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饰品加工制造;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五金制品、服装辅料、箱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狮支行,账号424767845920。你单位于2014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14年9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灵秀税务所。

  你单位2015年申报销售收入为7370552.82元,销项税额1252993.93元,进项税额945416.40元,应纳税额307577.53元,已缴纳增值税307577.53元;应纳所得税额73705.53元,减免所得税额22111.66元,已交纳企业所得税51593.87元。

  二、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涉案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查实了:

  你单位与洪泽县腾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收取开票手续费、伪造资金流的方式,让洪泽县腾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3709466~03709474,金额899230.77元、税额152869.23元,价税合计1052100.00元,已证实是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你单位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太仓帝标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为:21582861,金额99444.44元、税额16905.56元,价税合计116350.00元),已经原江苏省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但现已取得的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你单位的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3709466~03709474,金额899230.77元、税额152869.23元,价税合计1052100.00元)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追缴你单位2015年7月份增值税税款16985.47元;追缴2015年9月份增值税税款135883.76元。共计追缴增值税税款152869.23元,该笔税款152869.23元已被淮安市洪泽区相关机关追缴,实际应追补税款为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取得太仓帝标纺织有限公司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为:21582861,金额99444.44元、税额16905.56元,价税合计116350.00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追缴2015年10月份增值税税款16905.56元。

  (三)鉴于你单位2015年度的账证资料均已被洪泽区公安机关扣押,不能提供2015年1月~2015年12月期间的相关帐证资料,我检查人员不能核实你单位取得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成本899230.77元是否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不能调整其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追补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及《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1]3号),以其2015年销售收入按核定利润率追缴企业所得税40538.04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7月份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49.27元;追缴2015年9月份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6794.19元; 追缴2015年10月份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45.27元。共计应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488.73元。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7月份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09.56元;追缴2015年9月份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076.51元; 追缴2015年10月份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07.17元。共计应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093.24元。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5年7月份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39.71元;追缴2015年9月份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717.68元; 追缴2015年10月份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38.11元。共计应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395.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