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福建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